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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彻底解决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工地“围而不干”、“围大建小”、“完工还围”等突出问题,徐州市重点办决定联合市城管局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,在市区开展城市道路施工专项整治活动。
现场情况如何
一起来看
和平路云龙山隧道
在和平路云龙山隧道工程施工现场,施工单位负责人向城管执法人员提供了工程施工审批手续、交通限制通告以及交通导行方案等多个手续。
紧接着,城管执法人员对项目的施工工期、工地扬尘情况以及围挡情况进行了检查,这处工地不存在违规行为。
兴隆街
在徐州市区奎河综合治理工程兴隆街施工现场。城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这处工地上多处围挡脏污、破损、缺失,且摆放不整齐占用路面,对居民通行造成影响。
在现场,城管执法人员对施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,限期1天内整改完毕,如果未按规定整改的,将依据《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,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湖滨路
在湖滨路施工现场,记者看到湖滨路西侧道路基本维修完成,而湖滨路东侧到二环路正在进行污水、雨水管网铺设,预计到今年10月中旬道路两侧工程可以全部完工。
城管执法人员发现,湖滨路东侧到二环路施工现场已经占据半幅路面,缺失施工安全提醒标志,破损的铁皮围挡没有及时维修,存在安全隐患。城管执法人员现场下发整改通知单,限期1天内整改完毕,如不按规定整改将予以处罚。
从今日正式启动的
“城市道路施工专项整治活动”
将重点排查
施工工期、各类扬尘防治措施
工地围挡是否存在脏污、破损、缺失、野广告
7月15日以后
还将对以下三点未整改的施工单位
进行重点查处
1、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相关规定:
①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,依照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依法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,责令立即退场、恢复原貌。②未按照批准的位置、面积、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,依照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依法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属于重点工程的,依法处罚后到市重点办申请变更位置、调整面积、延长时间等相关手续,并缴纳变更后的城市道路占用等费用;其他工程,依法处罚的同时责令立即退场、恢复原貌。③紧急抢修、抢险工程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,依照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依法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,责令立即补办审批手续。④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,依照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依法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,责令限期改正。
2、未按规定履行市容环卫责任。
①围挡脏污、有野广告:依据《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,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规定。道路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围挡干净整洁,未按照规定履职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②车轮带泥:依据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一条,运输工程渣土、砂石、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,沿途泄露、抛撒,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,按照污染面积大小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,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,代为清除,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
3、未按规定履行工地扬尘防治责任:
依据《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四十九条,在施工工地未设置密闭围挡,未采取裸土覆盖、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,责令限期改正,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,责令停工整顿。受到罚款处罚,被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,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。
6月28日之后开工的占用道路施工的工地,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,在市管道路上施工的由市城管局立案查处、责令补办手续;在区管道路上施工的由区城管局立案查处、责令补办手续向市城管局备案。抢修、抢险工程需占用城市道路的,向12345备案后可先行实施,并在24小时内办理审批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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